藥品生產涉及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,但醫藥包裝主要涉及外觀設計保護。我國是《巴黎公約》的成員國,予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是《巴黎公約》的最低要求。在WTO中 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》(TRIPS)也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進行了原則性規定。我國對外觀設計保護的國內法主要體現在《專利法》中。其授予外觀設計的條件主要表現為新穎性、實用性及富于美感。我國申請外觀設計保護的食用商品主要有食品、酒類產品等。而藥品包裝申請外觀設計保護較少,可能與百姓更注重藥品療效有關。但特產藥、高檔藥及可作為禮品贈送的藥品包裝是不應忽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。